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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补充意见 | ||
—— 昆教〔2016〕09号 | ||
[查阅次数:424次]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6日] | ||
关于做好2015年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补充意见
为做好2015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昆山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昆教〔2009〕152号)作适当调整,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绩效考核的范围及对象
绩效考核对象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教育中心校以及教育直属单位已经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在编在岗人员参照执行。
二、关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确定
根据《关于2015年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事项的通知》(昆人社薪〔2015〕6号)精神,2015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应按照调整工资以后的新标准计算。基本工资调整后,已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相应减少。
2015年,教育局按不同的教育阶段,分别按照普通高中(含直属科室)人均2.6万元、职业高中人均2.5万元、初中人均2.4万元、小学人均2.3万元和幼儿园人均2.2万元的标准,核拨到各校。各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等于对应的下拨标准乘以单位全年在职在编平均人数。
三、关于奖励和津贴发放
1.关于学校综合考评奖励。设学校综合考评奖励,对部分优胜学校予以奖励。根据2014~2015学年度学校综合考评结果,分别确定获一、二、三等奖的学校,由教育局统筹发放奖励经费。一等奖学校,人均奖励金额为3000元;二等奖学校,人均奖励金额为2000元;三等奖学校,人均奖励金额为1000元。
2.关于骨干教师津贴发放。原经考核合格发放的骨干教师津贴,现通过星级教师评选发放补贴,不再在绩效考核中安排。
3.关于班主任津贴发放。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班主任津贴的标准分别为200元/月、300元/月、400元/月、500元/月,全年按10个月计发。每个班级设一个班主任,如设副班主任,不另行增加副班主任津贴;幼儿园设两个班主任的,不另外增加班主任津贴。班主任津贴经考核、审批后由学校发放,不得突破全校班主任津贴的总量。代课教师任班主任,不在绩效考核总量内发放班主任津贴。
4.关于班主任工作考核的优秀奖励。对在年度班主任工作考核中表现优秀的500名教师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500元。奖励名额由教育局分配至各校,经学校考核、教育局审核后,由教育局统筹发放。
四、关于有关人员的绩效考核
1.关于校长考核。建制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正职校长、园长(含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副园长)绩效考核分两部分:一部分为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的基数(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减去班主任津贴、行政岗位考核总量后的全校平均数);另一部分由教育局按统一标准计提,经考核后统筹发放。2015年暑期新聘正职校长、园长(含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副园长)参加校长考核,按任职时间取校长考核奖的一部分,另一部分由原校长享受。
2.关于行政人员考核。学校行政人员考核分行政岗位考核与基本考核两部分。行政岗位考核根据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基数乘以相应的岗位考核系数确定,学校正职书记考核系数为0.6;享受正校级和副校级待遇的到龄离岗人员(即原来的调研员),考核系数分别为0.6和0.4;校级副职考核系数0.5,中层正职考核系数0.3,中层副职考核系数0.2,由学校考核后发放。
中、小学学校行政人员享受岗位考核系数以后,再参加学校基本考核,按照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与教职工同等参加出勤、工作量、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教学成果等各项考核。行政人员超过规定教学量上限的部分计发超课时奖。行政人员不任课的,应视学校实际情况,结合岗位要求,对照学校考核细则酌情扣减工作量考核。
幼儿园行政人员按照考核基数加职务系数确定考核结果。
成校校级领导及直属科室正、副职负责人的职务系数,由教育局考核后统筹发放。
3.关于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考核。学校要相应制定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考核方案,妥善处理好教育教学一线与后勤职工的关系。
4.关于教职工的考勤。学校教职工病假、事假、旷职的,按学校考核方案执行;有重特大患病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关于借出人员的考核。借出人员参加借入单位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者由借出单位发放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借出、借入单位应视学校、本人、岗位等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6.置换式交流人员的考核。参加置换式交流的人员,若担任对方学校班主任工作的,班主任津贴由对方学校考核后发放,其他考核由编制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合格及以上者由编制所在单位发放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因现代化绩效奖统筹部分已经考虑了置换式交流人员的交通补贴及工作补贴,奖励性绩效中不再安排资金进行奖励。
7.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当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年度奖励性绩效为0;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年度奖励性绩效不得超过学校考核基数的60%;因受处分未定等次的,年度奖励性绩效考核不得超过学校考核基数的40%;考核虽然合格,但是受警告等处分的,年度奖励性绩效考核发放本人考核结果的80%。
五、关于学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修订与审批
各校原制定的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可根据本意见和学校实际作适当调整、修订。修订后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教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学校,原则上须经教职工大会通过),有重大变动的须经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六、关于考核结果的审批和发放时间
2016年2月1日前必须完成绩效考核结果的审批工作。考核结果经审批同意后,考核明细、考核汇总表均应在校内进行公示,并告知教职工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予以发放。公示期间学校要安排专人答疑、解释,对于统计、计算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应及时调整,对于考核方案中的缺陷及教职工矛盾集中的问题,在下一年度教代会或者教职工大会上经讨论后修改完善。
七、关于维稳工作的要求
学校绩效考核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采取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进一步深化学校绩效改革,在稳步推进的同时,适当拉开考核差距,真正体现多劳多得、绩优多得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和维稳工作小组要按照“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掌握教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和说服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各种问题和矛盾,确保学校稳定。
昆山市教育局
2016年1月13日 |